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唐朝严禁官员受贿经商的司律例定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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    中国封建社会一连到唐朝 ,已进入了全盛时期 ,唐朝的司法造度也达到空前完整的田地 。唐朝统治者深知:为了守护封建专造主义中央集权造度 ,必须充分阐扬官僚机构的统治效力 。因而 ,整治吏治、重办官员受贿 ,滥用权柄夺取犯法利益 ,就成为唐律的沉要内容之一 。
 
    一方面 ,司法造裁枉法贪赃的官员 。 划定:“诸监临(辖区)之官 ,受所监临财物者 ,一尺(合今造0.933寸)笞四十 ,一匹(四十尺)加一等 ,八匹徒一年 ,八匹加一等;五十匹流二千里 。”(《唐律•职造律》)贿赂者、对照监临之官减罪五等 ,最沉的杖一百  ?毖椤⑸笈械裙僭笔苁詹莆铩⑼鞣ú门械 ,一尺杖一百 ,一匹加一等 ,十五匹绞 ,受收财物 ,没有枉法裁判的 ,一尺杖九十 ,二匹加一等 ,三十匹加役流(流刑三千里 ,胁迫劳役三年) 。由于唐朝时帛是钱币 ,所以用尺、匹为单元 。
 
    另一方面 ,司法惩治以机谋私的官员 。“即因使 ,私有买卖者 ,准盗论 。”《唐律•卫禁律》表交官利用因公出使表国的机遇 ,暗里买进卖出和以货易货 ,以标的物作为赃物计数 ,对照窃盗论处 。监临之官擅自役使下属或借用辖区内的奴仆、牛马、车船、酒店等均为犯罪 。 监临之官接受下属猪、羊肉及其他禽类、酒食、瓜果等 ,按其所受的价值 ,以“坐赃论” 。案发时 ,财物尚在 ,还主 。强索财物 ,计赃 ,依“准枉法论” 。强索较受收财物 ,罪加一等 ,即:一尺笞五十 ,一匹加一等 ,八匹徒一年 ,八匹加一等 。强行借贷较非强行借贷 ,罪加二等 。借贷后 。百日表比百日内送还处置更沉 。
 
    此表 ,司法不容官员经商 。划定:“凡官人身及同居大功(伯叔、堂兄弟姊妹)以上亲 ,自执工商 ,家专其业 ,皆不得入仕 。(《唐六典•吏部》)自己或大功以上亲属从事贸易 ,自己不得担任官职 。在职官员在辖区内兼营贸易属于犯罪状为 。买卖货物 ,即便买卖平正 ,也笞五十 ,显失平正 ,对照曲法枉断论罪 。官员为官府做生意或吃亏负债 ,按坐赃减二等处罚 。官员派下属或市场治理人员经商 ,如得利 ,官员不知 ,为无罪;知 ,对照官员家人在辖区内经商 ,官员知情之罪惩治 。凭据情节轻沉 ,下属或市场治理人员也要笞四十到杖八十 。官员家人在辖区内做生意赢利 ,对照官员自己经商之罪减轻二等 。官员知情 ,与家人同罚;不知 ,对照家人之罪减轻五等 。监临之官比非监临之官及其家人经商处罚更严 。
 
    唐朝重办贪官污吏的司律例定 ,曾较为有力地;ぁ⑼平颂瞥治的安谧和经济的繁华 。当然 ,封建社会的任何律令都难以严格执行 ,唐代贵族、官僚受贿经商的事 ,在不少史籍里也有记裁 。


起源:三湘风纪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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